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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工伤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如果劳动者没有签劳动合同,应尽快寻找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应尽快寻找证据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争议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医保机构才能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鉴定范围

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省级重新鉴定的;

2.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1. 受理有关部门(机构)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鉴定内容

  1. 劳动能力鉴定;
  2.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三)鉴定程序

  1. 鉴定申请

(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XX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xx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2.鉴定受理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3人或3人以上单数),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专家组诊断

(1)、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伤(病)情;

(2)、专家鉴定组成员审核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并视情况作相应的临床检查;

(3)鉴定专家遵循回避的原则,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GB/T16180-1996)标准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提出本次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标准的某条某款的意见,签名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4.委员会鉴定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签发鉴定结论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xx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xx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四)鉴定时间

根据被鉴定的人数情况,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适时安排专家组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五)鉴定要求

  1. 劳动能力鉴定应严格按照工伤政策和国家标准进行;
  2. 与被鉴定人及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

3.诊断、鉴定结论未正式通知当事人之前,不得将诊断、鉴定的情况泄露给当事人;

4.诊断、鉴定结论一旦作出,鉴定组专家、鉴定委员会成员以及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者,可以保留意见,但不得对当事人发表与结论相反的意见。

 

友情提示:具体工伤伤残鉴定流程如下:

步骤/方法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此外,以下情况也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超过一定时限的、旧伤复发的、工亡职工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的等。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然后,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所需的材料

步骤/方法

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xx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xx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XX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XX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个别地区会要求提供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变化的复查须填报《xx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xx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伤残程度变化复查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注意事项:

提醒!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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